包工合同才有效(模板16篇)

时间:2024-01-13 13:01:58 作者:笔舞

合同协议对于确保各方的交易意图能够得到充分体现,并起到明确权益关系的作用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合同协议的典型案例,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和借鉴,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

包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本施工的具体情况两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包含1—7#楼地下车库顶(含顶)以下的主体建筑劳务工作,给定的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土建施工施工中的各项劳务,即包括清槽、放线、垫层制作及垫层以上模板制作安装及圆钉圆丝、钢筋加工及安装、架子施工、室内砌筑施工、混凝土浇筑、内墙抹灰。

甲方提供的材料有:所有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及塔吊、辅材、耗材、其余工具和圆钉圆丝由乙方提供。

1、按该施工设计图纸为准,计算项目总面积施工量。

2、项目总面积约16000平方米。

3、施工承包价:每平方米218元,不包括税金。

4、施工总价约348000元。

无预付款,本合同内容全部完工后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70%施工款;三个月内支付剩余的全部施工款项。

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完整图纸,并进行图纸交流,如有变更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不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对施工质量严格把关,对不合格施工勒令期限整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给乙方配备现场施工用电、用水及生活用电、用水、居住场地和床。

4、协调施工大包方,保证施工材料及时无误地供应到现场。如耽误工期由甲方负责。

5、保证按时给乙方拨付施工款,按月累计停工5天,工作人员误工费由甲方负责,工期续延。

6、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施工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乙方责任:

1、组建一支过硬的施工队伍,配齐各种技术工作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和作业工具,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协调,安全文明施工;主要负责人保证吃住在现场。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工作人员指挥,严格遵守工地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得和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发生冲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必须按时完成。

3、严格执行特种工种上岗,如: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

4、严格规范施工,保证每个分项施工符合标准,凡因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人为因素造成罚款乙方自己承担。

5、施工中注意安全施工,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

1、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事故为零。

2、杜绝重大设备、火灾事故。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随甲方与建设合同同步实施。

给付保险金首先抵付伤亡费用。若属第三方所造成,而责任及所有费用由造成方负责,甲方进行协调解决处理。

2、甲乙两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的各项规范,自学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甲方做到主楼上的安全防护。

3、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作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4、乙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施工内容、特点,甲乙两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书材料,两方各执一份。

(2)乙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3)乙方生产负责人技术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乙方的工长、技术员、机械操作工作人员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等部门负责人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乙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

(6)乙方的特种作业工作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7)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8)乙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9)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0)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1、乙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必须符合现场标准化布置的要求。

2、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工作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已负责。

3、乙方的工人和管理工作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工时喝酒寻衅闹事。

包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管道安装班组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此合同。

1.工程名称:苍南县龙港镇世纪大道供水工程

2.工程地点:世纪大道

3.承包范围:管道安装

4.承包方式:包清工

5.工期: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单方任意变化或修改。

验收标准以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规程为依据;以甲方所提供图纸为技术标准。

清包工费:以附件清单为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前期管道安装铺设完工,付:每月工程量的 8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15天内余下的 15%尾款,全部付清。

1.安装管道材料由乙方开列数量清单,甲方选择品牌自主购买,乙方负责施工。乙方的施工工具由乙方自备,检测由甲方负责。

2.乙方应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供需购材料清单,甲方应在四天内及时采购材料供施工队使用。

3.乙方应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工地现场。

4.乙方应做好对施工完成的成品保护工作。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建材出门,若发现此类现象,按材料价格的5倍从人工费扣除。

甲方负责监督工程进度,工程中间验收与竣工验收工作;资料整理。负责委派项目负责人做好安装协调工作。整理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

乙方负责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质服务;主要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施工当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严禁违规操作,否则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责任都由乙方负责。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7日内组织有关部门

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若因乙方安装质量问题导致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及时处理,直至验收合格。由于乙方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有损甲可得利益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2.若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提供甲方所需要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3.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争议均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4.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任何一方均可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的损失或增加的费用不承担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发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材料,同时还应采取各种合理手段减轻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十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商定后,另续签合同。

十四、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管道安装班组

签字:签字:

年 月 日

包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授权代表:____职务: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授权代表:____职务:_____。

第一条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地红线图)编号为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合作建房。

商住、住宅)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

第三条建房资金建房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和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甲方负责,但按本合同第条约定产权应分给甲方部分的设计图纸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报批并实施。

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天内开工,并在第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产权分成。

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甲方拥有____栋____层房屋的产权,乙方拥有____栋____房屋的产权。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办理完甲方应分得产权部分房屋的房地产证。

第七条违约责任。

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外,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办好房地产证,乙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当拖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包工合同

兴建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建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工程能顺利完成,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甲方在镇隆镇大华小区新建一栋五层半楼房,其户名为刘石稳,由乙方承包包工包模板工程。

二:承包金额:

每平方贰佰陆拾伍元,以每层滴水面积计算,由甲方付给乙方承包工程费用。

三:双方义务与责任:

1、乙方包工包模板、支顶排山架、机械、工人、工人安全设备及建筑工具,负责承建甲方楼房主体以及装修工程。本工程不包铁钉、扎线、批胶以及水电、门窗安装工程。

2、乙方负责从承台、地梁做起,井桩由甲方负责,基础不够泥或有多余泥则由甲方负责。外墙如须遮掩由甲方负责购买塑料膜。甲方负责所有建筑材料(乙方承包除外),以及工作住宿,水电费用,甲方的建筑材料要运到工地20米以内。

3、乙方按图施工,保证质量,如有更改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必须遵守劳动法,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否则在施工方面造成的质量以及工人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4、人工拌浆,人工倒楼面,《快速机械》,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每倒一层甲方付200元餐费。

四:装修工程:

1、外墙东面贴条砖,南面贴条砖,西面贴马赛克,北面马赛克,包括四面所有线条。

2、厨房、房间以及所有天花打粗底、过白灰,厨房、卫生间贴砖仔到顶,楼梯走道贴1.2米高砖仔。

3、厨房煤气台、洗手盆、厕所盆安装好。

4、楼地面:房、厅、走廊贴耐磨砖及地脚线。一楼地板打水磨石,包括两边门面,二至六层厅、走廊,楼梯侧贴1.2米高墙群。

5、天面切1米高拦河,天面过沙浆,水泥油光滑,五楼楼面半层、房间都贴1.2米高墙群,如须铺隔热层则另算。

6、排污管由乙方接到化粪池内,化粪池以外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一个三级化粪池。

五:付款方式:

1、工人进场付五千元作生活费用,完成地梁付壹万元整。每完成一层楼板付人民币壹万元整,以后按工程进度70%预付工人工资及生活费用,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2、甲方已交劳动保障金和安全保障金,工程完工后由乙方提取作工程工资垫付。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从签订之日生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包工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况下签定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址:

使用面积:

二、价格。

清包工费:_____________元。

其中包括水电工、木工、泥工、油漆工、垃圾清运费、材料搬运费等。

三、付款方式。

1、施工队进场,预支生活费:_____________元;。

2、隐蔽工程完成,付_____________元;。

2、木工完成_____________元;。

3、泥工完成,付_____________元;。

4、工程竣工,付_____________元;。

5、保修金元,从竣工之日起____月后支付。

四、施工。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图纸整套,共___张,并负责交底工作(见附件一);。

2、图纸中没有注明的地方,乙方在施工前须画草图或商量让甲方认可;。

五、材料。

3、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建材供应点购买材料,并开具正式发票;。

5、乙方应帮助甲方收货,核对数量和配件的准确性;。

6、乙方应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工地现场;。

7、乙方应做好对施工完成成品的保护工作;。

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建材出门,若发现偷窃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从人工费中扣除。

六、工期。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工期为天。因甲方因素工期拖延,工期顺延;因乙方因素工期拖延,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费元/天。

七、材料搬运。

甲方材料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楼下,乙方任何施工人员应无条件搬运。

八、垃圾清运。

1、垃圾袋装化;。

2、垃圾应日日清;。

3、垃圾应由乙方清运至物业指定的垃圾堆放场所。

九、劳动力管理。

1、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未经甲方许可,非工地施工人员不得在工地过夜;。

3、甲方应及时替乙方办理小区出入证件并支付相关费用;。

4、乙方应具备在上海市暂住的一切证件,因证件不全引起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指定由为工地现场负责人,为替补负责人;。

6、在合同价内,乙方应提供人次跟随甲方挑选材料;。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调换施工人员,工地现场必须保持2人以上的施工人员;。

8、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停工或殆工。

十、施工机具。

2、因工具所产生的易耗品(如钻头、锯片等)由乙方承担。

十一、工地现场管理。

1、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若引起火灾,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2、现场禁止吸烟;。

3、油漆材料必须和其他材料分开放置;。

4、工人着装必须干净整洁;。

5、乙方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若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全部责任。

十二、维修。

3、若因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时完成维修,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施工队进行维修工作,所发生的人工费用按实从保修金中扣除。

1.施工图纸;。

2.施工项目内容及工艺清单;。

3.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地方标准(db31/t30–1999)。

1、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

2、协商不成可向争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附加条款。

1、

2、

3、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定后生效。两份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包工合同

业主(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

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况下签定如下合同:

一、施工概况。

施工名称:。

二、施工量、价格。

1、单价:元/m2。

2、施工款:元。

3、如需要增加施工量洽谈。

三、付款方式:现金付款。

四、设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图纸及施工方案一套。

五、材料、水电由甲方提供。

六、工期。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工期为天。

七、材料运输。

甲方负责材料在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条件。

八、施工机具和建筑工具都由乙方提供。

九、如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维修。

十、此施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十一、合同争议。

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争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有效合同

本文目录。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违反有效要约时的纠纷。

四个方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被告(上诉人):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4月6日签订一份定购金属再生冶炼炉合同。合同规定,被告为原告制造再生冶炼炉一台,并负责安装调试达到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即熔炼速度、出铁量、生产周期,投入熔炼的废旧金属材料质量及规格等)。被告还负责再生炉的安装,调试及培训操作技术工人。合同约定再生炉总价款为10.5万元。原告按合同规定已付款7万元。被告将再生炉加工完毕于1989年5月底运抵原告处,同年7月安装完毕。该冶炼炉经双方先后5次开炉,调试结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被告此后撒手不管。原告多次电函和派人协商未果,被告声称“炉子可用”,使原告定购的冶炼炉无法正常投入生产,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工矿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金属冶炼再生炉调试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负担全部诉讼费及调试费。

被告在答辩中称,再生炉是被告与华中理工大学共同研制和开发的新型产品。再生炉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磋商签订的,合同确定的各项指标存在明显的缺陷。且各项技术指标相互联系,如果投入熔炼的原材料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就会影响调试效果,而合同未规定允许指标有一定波动范围是不合理的。从被告所进行的5次开炉调试情况看,前3次由于经验不足,对投入物料把关不严,原告所提供的不合格原材料,导致失败,后2次开炉是成功的,再生炉验收完全合格。从全部开炉过程看,除2次开炉因原材料不足而被迫停炉使熔炼周期无法验证外,其余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由此,被告认为再生炉质量是合格的,存在的是一个操作掌握问题,原告不尊重事实,对合同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请求法院对后2次调试情况调查,征求再生炉的设计人员对炉子有关数据指标作可行性解释。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付清设备余款3.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枝城市人民法院经调查、审查,查明:原、被告签订购销冶炼再生炉合同后,原告依约先行付款7万元,但被告将设备制造完毕运抵原告处,先后5次开炉调试,开炉结果表明均未达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再生炉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同时查明:被告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是主营金属粉末、绝热合成材料;兼营铸铁、铸钢件及化工、小五金。冶炼再生炉为整台设备制造,不属被告的经营范围。

鉴于上述事实,枝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超出工商部门对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冶炼再生炉合同为无效合同。造成纠纷的主要责任在被告,原告对被告经营资格审查不严,也应负一定责任。

枝城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关于“违反法律和政策、计划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第十六条关于“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等规定,于1991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1.被告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返还原告枝城市金属回收公司已付的再生炉货款7万元;。

2.原告返还被告冶炼再生炉(返还方式,由原告负责拆除,被告将拆除的设备部件自办运输运走)。

3.双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3814元,原告负担1144元,被告负担267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不服,向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依法有效,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无效的。

购销合同。

;一审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货款和原物,因原告返还拆除后再生炉将丧失使用价值,导致扩大被告的经济损失。为此被告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明显不公,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枝城市金属回收公司为解决熔炼废旧金属使之成形便于运输的难题,了解到华中理工大学教授闻××设计的一种金属冶炼炉可适用。被上诉人经与闻教授和上诉人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三方洽谈,被上诉人指定用闻的设计图,上诉人依图纸加工制作一台再生冶炼炉。闻也愿提供图纸给上诉人生产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由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制再生冶炼炉合同1份。签约时被上诉人根据其适用要求,与上诉人共同在合同第四条中确定了再生炉的各项技术指标。上诉人将设备加工制造完毕,运到被上诉人处,双方会同闻教授共同调试,先后开炉5次,前3次调试效果不理想,后2次调试结果表明,除熔炼周期因原料不足和试验时间过长不能试验外,其余各项可达到合同规定的各单项经济技术指标。由于这台再生炉属革新性质的非标准、非定型设备,无法定的技术指标数据作为验收依据,只能依据双方约定的技术指标为验收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单项技术指标是明确的,但各单项技术指标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还应当约定综合技术指标且留有余地,双方未约定综合技术指标,属于签约缺陷。由于验收标准不确定,上诉人认为再生炉质量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被上诉人则认为质量不合格,由此产生质量争议。二审经开庭质证,双方均认为这台再生炉经继续调试后,可投入使用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不宜作废品处理。

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根据被上主诉人的特定要求和指定的生产图纸,加工制造金属再生冶炼炉,双方为此签订的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双方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是一台非标准非定型设备,设备主要由铸铁件和耐火材料组成,上诉人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可以经营铸造业,二审审理中征询工商部门对上诉人组装特定的革新设备是否为超越经营范围的意见,工商部门认为对此目前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认定为违法经营行为似无根据。依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中关于允许企业合理跨业经营的原则,上诉人承揽加工以铸件为主体的专用设备,与其技术能力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是适应的,为了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协作,促进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加工承揽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不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约时对设备的技术指标规定不尽科学、合理,以致调试验收时发生质量争议,双方均有签约不慎的过错。鉴于上述事实,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如下协议:。

2.上诉人已交付的设备,由被上诉人自行调试后使用;。

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629.6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3814.8元。

本案中,诉讼当事人争议的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并不算复杂,但法院对合同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对正确审理案件却具有重要意义。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就出现了不同的判案理由和结论。二审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调解结案是合法正确的。

首先,认定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经营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要从案件所反映的基本事实和实际情况出发,运用法律和政策客观分析评断。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经济合同纠纷会出现不少新的复杂情况和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当法律和政策对当事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规定不明确时,要从是否有利于搞活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来进行分析。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被告是兼营铸造业的生产厂家,以其技术能力和企业生产优势,加工承揽原告定作的冶炼炉的行为,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适应的。尽管工商管理部门核准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铸件,对能否承揽整台设备的制造规定不明确,但是应当看到,一方面这台冶炼炉是以铸件为主体构造的小型技术设备,不属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法律对此种设备的制造未作禁止性规定,同时被告的经营行为也符合工商部门允许合理跨业的原则。因此应认定被告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认定被告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无效与法律规定之本意不符;另一方面,原、被告签订这份加工承揽合同不会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危害,而是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也是符合国家的宏观科技政策的。

其次,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准确地把握合同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划清当事人民事责任,合理解决纷争的前提。不同类型的合同关系,反映了当事人的不同经济目的,在合同法上就表现为不同的法律特征,这就为法院判决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不同的法律准绳。就本案而言,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对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的确认。因此应根据两种合同的不同本质特征全面分析,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本案的二审法院依据“合同内容”和“标的特定性”的本质特征认定双方争议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购销合同,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二审法院按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审理并依法调解结案,依法保护了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与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承担“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相比,更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更符合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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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2月大洋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其开发的空中花园别墅,因该楼盘处于预售开发阶段,欲购一套联体别墅的张某在售楼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观看了一套样板房。该样板房设计精巧、装修雅致,并带有地下车库(净高2.25米),张某对此甚为满意。张某得知该楼房的价位比同类别墅高出许多时,对于是否购买产生了扰豫。但当其看到大洋公司的售楼宣传材料后,得知预售别墅的设计与样板房一样,且地下车库属于赠送的,遂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楼盘的一套联体别墅,并对房价、面积、楼高、付款与交房时间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张某付清了全部房款。xx年1月楼盘完工并经过验收,大洋公司通知张某交接房屋,但张某发现其购买别墅的地下车库的高度仅为1.625米,与样板房及其宣传资料的说明严重不符,于是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大洋公司承担赔偿损失及承担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大洋公司则反驳说,地下车库系免费赠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其不属于买卖房屋的一部分,故不存在违约,大洋公司亦不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大洋公司告知张某,如若因此不满意可以退房,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纠纷与风险分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阶段,对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作的允诺的性质如何界定,是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这将直接关系到开发商的义务与责任承担以及买受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经要约、承诺,即告成立。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楼房所作的说明属于要约邀请,它不能产生要约的后果,即开发商不因发出要约邀请而受到约束。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大洋公司虽然将别墅附属的地下车库作为赠送,但这种赠送是在买房者完全接受了其售房条件基础上发生的,从而也构成了买房者购买商品房的条件之一,如果不赠送地下车库,则买房者张某就有可能不购买大洋公司所售别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如果商品房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的具体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中即使张某与大洋公司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地下车库系免费赠送,但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赠送地下车库作了允诺,且其对双方订立预售合同以及对商品房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将其视为要约,并因张某的承诺而发生合同的效力。因此,对于这一合同的内容,作为开发商的大洋公司应当遵守,如若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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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有效的合同

案情:xx年3月20日,徐某与某商贸中心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商贸中心将其所有的门面房两间租赁给徐某经营,年租金为10000元,支付期限为每年7月1日前付清当年租金,租赁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徐某按约向该商贸中心支付了租金。xx年5月商贸中心由于资金紧缺,决定将该门面房出售,并张贴了公告。同年7月蒋某以1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此两间门面房买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蒋某将房买下后,打算自己经营农资产品,遂要求徐某尽快搬出,遭到拒绝,蒋某以刘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立即从该店面搬出,并赔偿其损失。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与商贸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作为承租人的徐某依合同约定取得了房屋的租赁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遂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涉及到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问题,即买卖不破租赁问题,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上述规定说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来在合同中所作的其他约定,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也应一并遵循。租赁合同的对抗效力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体现。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期尚未届满;

2、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应该在租赁期间。在本案中,徐某与商贸中心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该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为3年,发生纠纷时期限并未届满。另一方面,蒋某取得门面房所有权的时间也在租赁期间以内,故本案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包工合同

业主(以下简称甲方):黎xx联系电话:

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况下签定如下合同。

工程地址:天一康园g栋702房。

使用面积:137平方米。

清包工费:2060元。

其中包括水电改造,洁具安装.灯具安装,电视音响改造,打墙垃圾清运费、材料搬运费等。

1、施工队进场,预支生活费:500元;

2、水试压成功,付450元;

2、电改造完成后付450元;

3、灯具安装完成,付560元;

4、保修金100元,从竣工之日起___1_月后支付。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水电图纸共_2__张,并负责交底工作。

2、图纸中没有注明的地方,乙方在施工前须画草图或商量让甲方认可;

4、施工质量将按照如下进行验收。

5、乙方应帮助甲方收货,核对数量和配件的准确性;

6、乙方应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工地现场;

7、乙方应做好对施工完成成品的保护工作;

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建材出门,若发现偷窃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从人工费中扣除。

从20xx年7月25日起至20xx年8月15日止,工期为20天。因甲方因素工期拖延,工期顺延;因乙方因素工期拖延,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费30元/天。

甲方材料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楼下,乙方任何施工人员应无条件搬运。

1、垃圾袋装化;

2、垃圾应日日清;

3、垃圾应由乙方清运至物业指定的垃圾堆放场所。

1、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未经甲方许可,非工地施工人员不得在工地过夜;

3、甲方应及时替乙方办理小区出入证件并支付相关费用;

4、乙方应具备在长沙市暂住的一切证件,因证件不全引起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指定由杨军为工地现场负责人,为替补负责人;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调换施工人员;

8、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停工或殆工。

2、因工具所产生的易耗品(如钻头、锯片等)由乙方承担。

1、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若引起火灾,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2、现场禁止吸烟;

3、乙方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若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全部责任。

3、若因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时完成维修,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施工队进行维修工作,所发生的人工费用按实从保修金中扣除。

1、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

2、协商不成可向争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定后生效。两份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黎xx乙方签章:杨军。

签约日期:20xx年8月20日签约日期:20xx年8月20日

有效租车合同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车辆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3、负担出租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年度检验、定期保养检修;

4、向乙方提供不低于一级技术状况的车辆,并提供齐全的行驶证件;

5、向乙方提供救援服务,具体办法执行甲方《救援制度》的规定;

6、负有对事故车辆及丢失车辆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

7、协助乙方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

4、自行加注燃油料,且必须加注与车辆使用说明牌号一致的燃油料,否则引发的损失及修理期间的租车费由乙方负担;(须加______#以上油料)。

7、禁止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另部件、附件和设备装置及甲方所设的标志铅封等物。如有违规,将按被拆物件的新件价格的10倍处以罚款。如发现乙方拆动里程表铅封,将从租车之日开始每日按行驶600公里,每公里2元计算,收取租金,并收回车辆。

三、担保方的权利的义务。

担保方就乙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责任。

四、租金标准及支付期限。

1、正常短租、月租、年租金按甲方标准执行;

3、乙方提前退车,需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按提前天数租金的50%计算;

4、合同签定后乙方即时支付租金,短租一次结清,长期月租按月付款的,月起租日前2天支付租金,年租应一次付清或参照长期月租付款方式。

五、车辆的定期保养、年检和修理。

3、车辆需保养或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修复时,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厂家修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找修理厂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处以______元罚款。

六、车辆续租和退车。

5、乙方退车时如出现车内外物品丢失损坏,需照价赔偿,车辆外观发生划、蹭、磕碰等损伤需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修复,费用乙方自负,或由乙方委托甲方修理,乙方应确认甲方提出的修理价格相关损失,并按此支付。

七、车辆押金的收取和清退。

1、车辆押金在合同签定后一次付清;

3、暂扣交通违章罚款500元,20日后经网络查询无违章如数退还;

4、以上两项扣除后,余数当时返还,凭押金收据第三联清退。

八、车辆事故及丢失的赔偿。

租赁车辆在甲乙双方之间发生转移时,应办理手续,逐项认真填写移交表,包括甲方所提供的行驶证件。

九、车辆事故及丢失的赔偿。

1、保险条款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4、乙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丢失等,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事故处理期间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甲方协助处理事故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款额的先行垫付。

5、乙方在租车期间发生事故,在事故未处理完,车辆未修复时,乙方仍须按天或月交纳租车费用。

6、公安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事故结案后的赔偿金由甲方负责退还乙方,但免赔和不予赔偿部分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车辆修理费用的20%元,作为车辆因事故造成车辆贬值赔偿,车辆修理费超过5000元时,按40%赔付给甲方。

本合同中《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移交清单》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规定。

2、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效的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内,房子变换了主人,新房东不愿将房子继续出租给原房客,昨天,黄陂公局鲁台工商所工作人员帮这一房客讨回了公道。

上个月夏先生从四川老家来到黄陂区鲁台市场做蔬菜生意,并在市场附近的居民区租了一间平房,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每月按时付房租,夏先生刚租住该房一个多月,房东就将房子出售了,可新房东不承认前房东的这份租房合同,并想将房屋出租给自己的一位亲戚,便要求夏先生搬家,无奈之下,夏先生只得向鲁台工商所申诉。

工商人员和夏先生一起找到新房东,并告诉他: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法律为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专门规定的,在法律原理上称为"买卖不破租赁"。因此,房东卖房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无论最后该房卖给谁,只要租赁合同没有解除,对新的房东还是有约束力的,夏先生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继续租用该房。

如果新房东一旦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工商一席话,让新房东心服口服,并答应继续将房屋出租给夏先生。

有效的合同

首先,根据《合同法》,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案中如果对方没有盖章并且签字的不是该影视公司的老板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权代理的人,该合作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需要经上述人的追认才行。

其次,企业法人在代表所在企业对外签署合同时需要获得企业的授权和认可,在书面上表示出来这就是企业证章。如果不盖章,就只能认为是自然人个人的行为。您的合同可能不能代表企业行为。合同本身可能是无效的。

最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们之间不盖章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对方认可就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对方不予认可就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您们双方之间的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

三、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常常说合同在签字盖章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这在《合同法》当中也是有依据的。在合同主体、内容以及客体都符合规定的条件下面,通常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更多合同效力纠纷的内容,欢迎你到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的意义

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文,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域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须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因此,婚姻登记机构有义务向您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当事人本人去婚姻登记窗口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做法出于保护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小张的父母正准备将其名下从化的一套别墅卖出,原以为只需要提供户口簿即可完成卖房过户手续,可却从中介口中得知,如要转卖这套别墅,还需要提供小张的“未婚证”。

为了这个“未婚证”,现已毕业工作的小张特意请假一天去办理。而在办理“未婚证”的过程中,小张发现身边有不少朋友都不大清楚该如何办理“未婚证”,更有许多业主不知道为何需要在卖房的时候提供婚姻证明。

本期话题将告诉你在买/卖房的时候,为何要出具“未婚证”以及如何办理“未婚证”。

婚姻证明用于核查家庭名下房产。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婚姻证明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提交资料,那这份资料要如何办理呢?广州市汇瀚顾问有限公司权证部高级经理梁敏冰表示,所需的婚姻证明需到民政局办理,房屋交易中业主为未婚人士,需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未婚证明,若为离异人士,需要办理未再婚证明,若要用到丧偶的情况证明,可出示丧偶的死亡证。

问:为何要出具“婚姻证明”?

答:合富置业业务营运中心经理梁文耀介绍,无论是小张所说的“未婚证”还是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其最终目的`都在于审核业主和买家所在家庭的住宅持有情况。

“对于买家而言,‘未婚证’除了可表明其婚姻状况,也可用于核查其名下持有住宅情况。”梁文耀表示,由于现行的限购限贷政策是基于家庭为单位,因此买家的婚姻状况成为其是否还有额度买房的必查情况。

而对于业主卖家而言,梁文耀告诉记者:“卖家的婚姻状况将与个税免征挂钩。”他表示,二手房交易时,业主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条件为“房产证满五年且是业主唯一住房”。虽说现在绝大部分业主放盘都是要求实收房款,但如果符合免征个税条件,无疑又是吸引买家关注的一大亮点。

有效的合同

男的超过60,女的超过55,就不用签了。因为超过这个年龄,就不属于劳动者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受退休待遇了。他们已经不属于劳动法调节的范围。

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建议签订劳动协议。

只要双方有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是无法申请参加社保,只能买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的了。

是环卫局强迫物业公司帮代收(环卫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吗?

有效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建议商友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同时,双方应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合同原始文本.

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商友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并公正认定其证据效力。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要结合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定使用这一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尚需分析案件关联事实,并斟酌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

有效的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盖章是否就没有法律效用问题,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完整的合同形式应该是在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条款以后,双方要盖章签字。

一般用人单位一方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公司行政章、合同章、人力资源章等等;另外如果法人代表不直接签字的情况下,要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员签字。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另一方,自己对于合同的期限、约定的岗位、以及薪金等内容没有异议以后,自己要亲自签署自己的姓名,以示承诺。没有特殊情况,不能由别人代签。

而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文本要至少一式两份,公司与劳动者各持一份。合同也是契约,就象买卖房屋、汽车合同一样,当事人手中是不可能不留存一份的。目的是作为凭证,双方随时有据可查,便于督促履行。公司没有给劳动者留存一份合同,是不合乎规范的。

第二,劳动合同盖章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最一般地表现合同之成立,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比如,应届毕业生的三方协议,只能说明合同成立,只有学生毕业以后,到达工作岗位,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才发生效力。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在法律上产生效力,劳动关系也自合同生效时建立。

劳动合同应该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当然由于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的仲裁诉讼的证据制度,如果劳动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合同,那他就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来。

三、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作出了不少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里的“应当”表示劳动者必须这样做。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提前3个月或者提前3天,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这样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无效还有2个点需要注意的:

1、如果无效仅限于某些条款,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并不是合同完全无效,大部分的劳动合同无效都是部分无效,毕竟欺诈、胁迫这类事是很少见的。

2、劳动合同的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个人不能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劳动者只是自己手上没有合同文本,这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而且由于他已经在合同上签字,所以只要单位那份有劳动者的签字,即使没有盖章,单位随时可以补盖公章,或者认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因为现在依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只是单位没有盖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劳动者自己说没有拿到合同,只要单位能够出具合同文本佐证,仍然可以说明合同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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